劳动问答

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社保,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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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等情形下,员工可被迫解除合同并依《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主张经济补偿。

核心结论:有。这是"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N)——即使辞职是员工"主动"提出的。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适用情形

  • 连续数月拖欠工资、随意克扣奖金提成;
  • 未缴或低基数缴纳社保;
  • 单方降薪、调岗逼人离职。

注意事项

  • 辞职信的"理由"决定成败:务必写明因38条情形解除并保留送达证据,写成"个人原因"即丧失补偿;
  • 解除前先固定证据:工资流水、欠薪确认、社保记录、降薪通知;
  • 一般建议先催告(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再解除,部分地区对欠薪主张要求经催告程序;
  •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N计算,与违法解除的2N区分,不要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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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为常见法律问题的通俗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规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具体个案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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