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签了有效吗?和公司对赌、和股东对赌有什么区别?
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不因主体而无效,但回购履行须以减资等为前提。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与《公司法》资本维持规则。
核心结论: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本身一般有效,但义务主体不同,能不能实际履行差别很大: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回购与补偿请求通常可以获得支持;与公司对赌,协议不因此无效,但公司履行回购或现金补偿必须先完成减资或存在可分配利润。
法律依据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条: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的,参照担保规则支持履行;与目标公司对赌的,不因此认定无效,但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应完成减资程序,请求现金补偿的,应符合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24条、第225条:公司减资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 《公司法》第16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减资等法定情形除外。
适用情形
- 投融资交易中设置业绩承诺、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估值调整安排;
- 被投企业未达业绩指标,投资方启动回购或索赔;
- 回购权行使期限的认定(多数裁判倾向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
注意事项
- 回购权应尽快行使,长期不行使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 与公司对赌前,先评估减资可行性(需债权人程序配合);
- 以公司为回购义务人时,可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担保,增强可履行性;
- 条款中尽量明确回购触发条件、行权期限、价格公式与通知方式,减少争议空间。
声明:本文为常见法律问题的通俗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规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具体个案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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