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期限还没到,公司还不上钱,股东要提前掏钱吗?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新《公司法》第54条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加速到期。
核心结论:有这个可能,这在法律上叫"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相比旧法以破产程序为前提的口径,这是一个重大放宽。
法律依据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企业破产法》第35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适用情形
- 公司账面无财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被判决确认的债权无法执行;
- 公司停止经营、员工工资与供应商欠款无法支付;
- 债权人起诉时直接将未届期股东列为被告主张补充责任。
注意事项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以执行不能、停业状态等事实综合认定,个别逾期未付不一定构成;
- 股东提前缴纳的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而不是直接装进某个债权人口袋,多债权人情形下遵循公平清偿;
- 已实缴到位的股东不受影响;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范围内另行担责(《公司法》第53条);
- 收购老股的受让人也要评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避免"接盘"出资义务。
声明:本文为常见法律问题的通俗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规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具体个案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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