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还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吗?
新《公司法》第84条取消"过半数同意"程序,对外转让仅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文解读股权转让的正确流程。
核心结论:不需要了。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84条删除了旧法"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将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4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公司法》第84条第3款: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情形
- 股东拟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 多名老股东都想购买拟转让股权时,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 公司章程可以从严或从宽约定(如禁止对外转让、约定更高的通知要求)。
注意事项
- 书面通知要写明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同等条件",信息不全可能影响三十日答复期限的起算;
- 故意压低报价规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主张按真实交易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 转让后应及时修改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受让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86条);
-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第88条第1款)。
声明:本文为常见法律问题的通俗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规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具体个案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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