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问答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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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57条,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的15日内可起诉。

核心结论:可以。新《公司法》第57条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可以查阅、复制章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在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变化。

法律依据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57条: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并应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法》第110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参照适用查阅权(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适用情形

  • 怀疑公司经营异常、财务不透明,需要核实利润与资金流向;
  • 准备提起分红、派生诉讼等维权行动前的证据收集;
  • 股权转让前的尽调核查。

注意事项

  • 请求必须书面提出并说明目的,口头要求不产生法定答复义务;
  • "不正当目的"包括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业务等情形;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 股东退股后发现公司隐瞒利润的,新法允许其在退出后就持股期间的资料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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