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问答

年假没休完,公司应该怎么补偿?能折算成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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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休未休的年假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额外200%);天数按累计工龄分5/10/15天三档。

核心结论:可以折算。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满20年的15天。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额外支付200%)。

法律依据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满20年的,15天。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对未休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第18条规定折算办法。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适用情形

  • 离职时当年未休年假的折算(按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比例折算);
  • 单位以"自愿放弃年假"通知免除300%义务;
  • 累计工龄跨单位合并计算(社保记录、原单位离职证明可作证据)。

注意事项

  •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且征得职工本人书面同意的,才产生300%补偿义务——举证责任在单位;
  • 员工书面主动放弃且单位已安排的,可能不再补偿,勿随意签放弃声明;
  • 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职追索不受一年时效限制;
  • 累计工龄而非仅本单位工龄决定天数,跳槽员工常被少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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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为常见法律问题的通俗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规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具体个案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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