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问答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解散后必须清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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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属特别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后应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核心结论: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属于法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解散不是终点而是程序起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依法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不清算就注销或放任公司"烂尾"的,股东与董事将承担连带或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66条第3款: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公司法》第229条:股东会决议解散、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为公司解散事由。
  • 《公司法》第232条:公司解散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情形

  • 股东协商一致"好聚好散"主动注销公司;
  • 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解散事由成就后的善后;
  • 解散决议未达三分之二被否后的替代退出安排(回购、转让股权)。

注意事项

  • 解散决议与清算必须衔接:成立清算组、通知已知债权人(书面)并公告、清理债权债务、清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公司法》第236条);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不得个别清偿偏袒债权人;
  • 未依法清算即注销或怠于清算致账册灭失无法清算的,董事与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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