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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员工或合作方泄露,怎么维权?什么算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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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三要件即受保护;侵权可索赔,恶意侵权可判1-5倍惩罚性赔偿,上限500万元。

核心结论: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三要件缺一不可。被侵犯的,可主张停止侵权与赔偿,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上限500万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法律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4款: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难以确定的,判处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
  •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适用情形

  • 员工离职带走客户名单、报价体系、源代码、工艺参数;
  • 合作方违反保密协议使用、转披露技术资料;
  • 前员工入职竞争对手后招揽原客户构成实质性竞争。

注意事项

  • 权利人须先证明"三要件",其中保密措施最常败诉:保密协议、权限分级、水印、加密等措施要能举证;
  • 客户名单须包含深度信息(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而非单纯可公开检索的企业名录;
  • 维权可组合:民事索赔+行政投诉+刑事报案,并申请行为保全(禁令);
  • 日常管理是根本:入职签保密与竞业协议、离职做设备与资料清退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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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为常见法律问题的通俗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规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具体个案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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