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问答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没写清按哪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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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可直接追保证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为六个月。

核心结论:区别在于能不能直接找保证人要钱: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一般保证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须先起诉债务人并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686条: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68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692条: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适用情形

  •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中的第三人担保;
  • 担保函只写"承担保证责任"未写明方式的定性争议;
  • 保证期间届满前是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争议。

注意事项

  • 给债权人:写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明确保证期间(建议三年),期间内向保证人书面主张;
  • 给保证人:写明一般保证并尽量压缩保证期间,避免被直接追偿;
  • 保证期间内未向连带保证人主张的,保证责任免除;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依章程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15条),否则担保效力存在争议,与公司担保交易前务必核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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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为常见法律问题的通俗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规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具体个案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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