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是一回事吗?哪个能退、哪个不退?
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可退。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核心结论:不是一回事。"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以及预付款、诚意金)一般视为预付款,不具担保功能,通常可以退还。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86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 《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
- 《民法典》第588条: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一;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就不足部分请求赔偿。
适用情形
- 房屋买卖、装修、大宗采购中支付意向款、锁定交易;
- 合同写的是"订金""意向金"但主张定金罚则的争议;
- 收受方违约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事项
- 合同与收款凭证上的措辞直接决定性质,付款备注栏也要写清"定金";
- 定金超过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但可作为预付款主张返还;
- 主张双倍返还前先确认对方属于"根本违约",轻微瑕疵履行通常不触发罚则;
-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政策调整、贷款未批)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定金应予返还,不算违约。
声明:本文为常见法律问题的通俗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引法规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具体个案请结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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