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责任怎么认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给人做担保 湖北合同纠纷律师 武汉货款催收律师 武汉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要搞清楚自己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责任差别,可能是一个“先找谁”的问题。 一、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先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索。 二、怎么认定保证方式 根据《民法典》,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旧担保法“推定连带”不同
给人做担保,要搞清楚自己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责任差别,可能是一个“先找谁”的问题。
一、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
-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先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索。
二、怎么认定保证方式
根据《民法典》,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旧担保法“推定连带”不同,签约时要特别注意。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给担保人的建议
- 明确写清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
- 一般保证比连带保证风险低,能选前者就不选后者;
- 不要轻易签“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控制风险敞口;
- 已提供担保的,关注债务人履约情况,及时行使权利。
担保是“法律上的风险承诺”,签字前务必看清单据。如需起草或审查保证条款,可拨打155-27649518或在线咨询,首次咨询免费。
声明:本文基于现行有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一般性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并以官方最新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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