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股权律师案例:对赌回购被诉800余万,如何促成"和解+分期"软着陆

胜诉 股权 2026-10-04

案例概要:某科技型企业(下称"A公司")因未完成业绩承诺,被创投机构(下称"B机构")依对赌协议主张回购股权并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800余万元,同时申请冻结相关银行账户。本所股权律师团队接受A公司实际控制人委托,通过"程序应对+实体抗辩+商业谈判"三线并进,最终促成双方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B机构撤回仲裁请求,A公司以分期方式履行回购义务,逾期利息大幅调减,公司控制权与经营连续性得以保全。

案件背景

A公司系华中地区一家科技型企业,主营智能设备研发与生产。三年前,B机构以增资方式取得A公司约15%股权,同时约定业绩承诺与股权回购条款:若A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约定净利润指标,B机构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全部股权,价款为投资本金加按年化利率计算的利息。

受行业周期与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A公司连续两个年度未达业绩承诺,但经营现金流健康、在手订单充足。B机构依约发出回购通知,要求一次性支付本息合计800余万元,催告无果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A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账户冻结直接影响A公司员工工资发放与供应商结算,企业面临"一次性付款则资金链断裂、拒不付款则面临裁决与强制执行"的两难局面。实际控制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介入。

争议焦点

  • 回购权是否仍在合理行使期限内:补充协议未明确约定回购权行使期间,B机构在业绩不达标两年后才发出回购通知,该权利是否已经消灭或应受合理期间限制;
  • 回购价款计算是否过高:协议约定的年化利率叠加逾期利息后,综合资金成本显著高于同期市场融资成本,是否应当调整;
  • 回购义务主体与责任范围:B机构同时主张A公司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公司为股东间股权回购提供担保的效力与履行条件;
  •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在A公司经营正常、资产足以覆盖债务的情况下,冻结经营账户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办案思路与专业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完成三件事:调取全部交易文件梳理权利义务链条、测算B机构主张的每一分钱计算依据、评估A公司的偿付能力与现金流弹性。在此基础上确定总体策略——"以打促谈、以谈促和":不做消极拖延,而是用有理有据的程序与实体抗辩,把B机构拉回谈判桌,争取"分期履行+控制权稳定"的软着陆。

具体策略上,团队做了三个关键判断:

  • 不纠缠协议效力,主攻履行路径。对赌条款本身的效力近年司法与仲裁实践已趋于认可,硬碰硬否定效力胜算有限;真正有空间的,是回购权行使期限、价款计算与责任范围这些"技术点"。
  • 用经营价值替代对抗价值。A公司经营健康、订单充足,B机构真实诉求是退出变现而非摧毁企业。让B机构意识到"和解分期回收的资金确定性强于旷日持久的仲裁+执行",是谈判的底层逻辑。
  • 程序节奏服务于谈判窗口。依法对财产保全提出置换申请,以等值资产担保替换账户冻结,既解除经营之困,又展示履约诚意,为谈判积累信任。

采取的法律行动

律师团队在三个月内先后完成以下工作:

  1. 保全应对:以实际控制人名下无权利瑕疵的不动产提供担保,申请置换被冻结的基本户,保障工资发放与供应商结算;
  2. 实体答辩:围绕回购权合理行使期间、利息计算标准、A公司担保效力与履行条件提交书面答辩,组织行业与财务证据论证"利率叠加后综合成本显失均衡";
  3. 谈判方案设计:设计"首期两成+分期18个月+提前清偿折让选择权"的和解框架,兼顾B机构的退出效率诉求;
  4. 和解条款把关:就股权变更安排、违约触发、保密与商誉条款逐条把关,杜绝"二次纠纷"。

最终处理结果

经两轮正式调解谈判,双方在仲裁程序中签署调解协议:B机构撤回仲裁请求;A公司实际控制人按和解方案分期支付股权回购款,总额较原主张减少约两成,其中逾期利息部分大幅调减;A公司不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银行账户全部解封;B机构退出后不就本轮融资再向A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主张其他权利。

和解履行期间,A公司经营未受实质影响,当年度即完成新一轮订单交付,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与团队稳定性完整保留。

为当事人解决的问题与创造的价值

  • 解资金链之危:保全置换一周内解除基本户冻结,避免工资停发与断供的连锁风险;
  • 降履约之负:回购总额调减约两成、分期18个月,与经营现金流匹配;
  • 保控制权之稳:股权变更与付款节奏一一对应,实际控制人自始未失控制权;
  • 除后顾之忧:B机构不再就本轮融资主张其他权利,后续融资尽调不再受历史对赌悬置影响。

律师点评:对赌不是"签了就认",条款设计决定争议结局

本案是企业对赌纠纷的典型样本。给经营者的三点启示:

第一,回购权行使期限务必写进协议。本案答辩的核心筹码之一,正是协议对行使期间约定不明。若签约时明确"业绩不达标后X个月内行使,逾期消灭",争议可能在萌芽阶段就不存在。

第二,对赌指标要留"不可抗力与调整机制"接口。行业周期性波动是常态,约定外部情形下的业绩重谈机制,远比事后在仲裁庭上论证"情势变更"成本低得多。

第三,让公司为回购兜底要极其谨慎。公司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在履行层面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通常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签署前应评估其真实可履行性,否则只是纸面上的"增信"。

争议发生并非终点。股权争议的专业价值,恰恰体现在把"你死我活的对抗"转化为"可执行的商业方案"——保住企业经营,才是对各方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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